合同保全有两种主要形式: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没有其它具体法律规定的类型。代位权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行使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带来损失时,代表债务人行使他的权利。撤销权则让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财产减少等有害行为。
2024-11-08 16:48:06 回复
说到合同保全,就是这样的两种情况为主,一个叫作债权人的代位权,另一个叫做撤销权。至于其它的什么法定类型,好像还真没啥特别的。那我跟你解释下这两个玩意儿。首先是这个代位权,就是说如果你的债主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及时去追讨他应该得到的钱款,结果导致你受到了损失,这时候你就有权利去找法院帮忙,让他们以你的名义替你去追回那些属于你的钱款。然后,还有一个叫做撤销权的东西,它的意思是说,如果你的债主干了些什么事情,比如擅自转移财产等等,这些都给你带来了损害,那么此时此刻你也可以去找法院,申请他们帮你撤销掉那些对你不利的事情。
2024-11-08 15:27:52 回复
咱们平时说的“合同保全”,它其实就是两种形式,一个是用名叫代位权的办法,还有一个就叫做撤销权。这两种方法都是用来保护我们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别人无理侵占的。
比如说,如果有个人欠债不还,又不肯去讨要他该得的钱财,那对我们这些债权人来说,肯定是受到了损失。这时候,我们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代替这个人去讨要那些本来应该属于他的金钱或者东西。这种方式就是我刚才说的代位权。
再比如,如果有个人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地把自己的财产给变卖了,或者做了什么其他的事情,导致我们的权益受损,那我们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让他们来撤销这个人的行为,恢复我们的权益。这种方式就是我刚才说的撤销权。
解析:
关于合同保全的类别,主要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以及撤销权两项。就目前而言,尚未发现有其他具体且明文规定的分类方式。代位权,乃是因债务人未尽全力提前实现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务,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自身名义申请人民法院行驶债务人债权。至于撤销权,这是一项旨在保护债权人权益免受侵害的权利。即若债务人通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减少财产在内的任何行为,针对债权人产生了损害,那么债权人便有资格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这些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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