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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鉴定费由谁承担的问题

吴* 江苏-泰州 工程质量纠纷咨询 2024.11.04 00:25:44 372人阅读

建设工程鉴定费由谁承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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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鉴定费承担主体通常按“谁主张、谁负担”原则,但有特殊情况。
施工方主张鉴定且结果对其有利时,鉴定费由对方承担,反之施工方自负。双方对质量有争议时,鉴定质量不合要求,鉴定费多由施工方承担;质量符合要求,则常由对方承担。
诉讼中,法院会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确定鉴定费分担,有时按双方责任比例分担。总之,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2024-11-04 04: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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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鉴定费的支付,通常有个基本规矩,就是“谁提出鉴定,谁就先出钱”,但也有例外情况。
比如说,如果是施工的一方提出要做鉴定,而且鉴定出来的结果对他们有好处,那么这个费用就由另一方来支付;相反,如果鉴定结果对施工方不利,那这个费用就得施工方自己来出。
再比如说,如果两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鉴定后发现质量真的有问题,那么这个鉴定费一般是由施工方来承担;要是质量没问题,那就通常是对方来出这个钱。
到了打官司的时候,法院会看案子的实际情况、两边都有没有错,还有其他一些因素,来决定这个鉴定费到底该谁出。有时候,也会根据两边责任的大小来分这个费用。总的来说,这个事得综合考虑好多因素,不能简单地说谁出就是谁出。

2024-11-04 03:5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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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鉴定费的承担主体不能一概而论,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总之不是简单的事情。
会遵循“谁主张、谁负担”原则,但特殊情况也是有的。要是在诉讼里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来最终确定鉴定费的分担,有时候还可能按照双方责任比例来分担。
如果是施工方主张鉴定,鉴定结果对自己有利,那鉴定费就由对方承担,反之就得自己承担。双方对质量问题有争议的时候,要是经鉴定质量不符合要求,那鉴定费一般就由施工方承担;要是质量符合要求,那通常就是对方承担鉴定费。

2024-11-04 03:56: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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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鉴定费的承担主体,在通常情形下遵循“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不过亦存在特殊情况。
倘若施工方主张开展鉴定工作,并且鉴定结果对其有利,那么鉴定费用便由对方承担;反之,则由施工方自行承担。当双方针对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时,经过鉴定若质量确实未达到要求,鉴定费一般应由施工方承担;若质量符合要求,那么通常由对方承担。
在诉讼进程中,法院将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要素,最终判定鉴定费的分担方式。有时候,也可能按照双方的责任比例对鉴定费用进行分担。总体而言,不可一概而论,而是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判断。

2024-11-04 02:10:4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非法批准,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给予补偿。但是,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实需要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你们应当向人民。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解决办法。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国家征收土地的,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第四十六条也规定,请求确认他们的买卖合同无效,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非法批准征收。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其批准文件无效、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所以村主任是没有审批权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征收,出卖土地也是违法的。”第四十六条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管理:“国家征用土地的、管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构成犯罪的,给你们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管理、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征收土地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还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非法批准,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给予补偿。但是,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实需要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你们应当向人民。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解决办法。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国家征收土地的,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第四十六条也规定,请求确认他们的买卖合同无效,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非法批准征收。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其批准文件无效、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所以村主任是没有审批权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征收,出卖土地也是违法的。”第四十六条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管理:“国家征用土地的、管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构成犯罪的,给你们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管理、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征收土地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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