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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陈* 辽宁-丹东 劳动争议咨询 2024.10.31 03:00:38 441人阅读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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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涉及领域广泛,主要涵盖以下内容:确认员工关系的纠纷;劳务合同的设立、执行、变更、解约及终止中的纷争;与辞退、开除、自动离职有关的争论;对工作时间、节假日、社保、福利、训练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质疑;关于薪酬、工伤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劳动问题。

2024-10-31 10: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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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的那些事儿,主要包括:我们和公司在确认劳动关系上闹矛盾了怎么办?或者是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改变、结束而产生的冲突如何解决?还有就是被开除、被炒鱿鱼、主动辞职或离开公司时出现的纠纷又怎样处理?当然,工作时间、玩耍休息的安排、五险一金、福利待遇、学习培训机会以及劳保措施方面引发的争论也不少见。而且,关于工资收入、医药费报销、赔偿金或就业补助这些事情怎么处理也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最后还要提的是,法律法规中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有关劳动方面的争议。

2024-10-31 08:15: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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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劳动争议,那范围可大了去了。具体来说,常见的包括这几类:因为要确认我们是不是有劳动关系才产生的争议;还有我们上班,签合同,改变合同内容拉,解除和结束合约这些事儿引发的争议;当然了,也少不了被开除,自己辞职走人,还有跳槽换工作那些麻烦事引起的争议;然后就是关于工作时间、休息日、社保、福利、培训,甚至是劳保用品这些琐碎小事儿造成的争议;
最后,还得算上工资,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什么的问题,以及赔偿金等等这些情况发生的争议;所以说,只要是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劳动争议也都包含在内。

2024-10-31 06:30: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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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日常劳动事务中,劳动争议的处理范畴通常涵盖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是关于对建立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其次涉及到的是对于签订、执行、修改、取消以及结束劳动合约所引发的相关争议;第三类争议则源自于员工被解雇、辞退、辞职或离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此外,工作时长、休息与休假权益、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等方面也可能成为劳动争议的焦点;
最后,劳动薪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乃至赔偿金等事项同样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除此之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亦在此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024-10-31 04:56:16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1〕12号)已于2021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4日起施行。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一)一般规定: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第十二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三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范围(一)具体范围: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1〕12号)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二)例外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4号)已于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1〕12号)已于2021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4日起施行。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一)一般规定: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第十二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三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范围(一)具体范围: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1〕12号)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二)例外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4号)已于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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