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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邓* 湖北-十堰 房产纠纷咨询 2024.10.27 07:12:31 389人阅读

广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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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方面,相关法律规定了以下两种可行途径:
首先,作为守约方,您有权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合同的履行。
其次,若违约方在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之后未能提供充分担保或者无法恢复其履约能力,但仍然要求预购房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您可以对此表示拒绝,并依法行使解除权,以解除该份合同,同时追究违约方的相应违约责任。

2024-10-27 10: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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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
首先,遵守合约的一方可以适时地向另一方发送终止履行合同的通知;
其次,当违反合约的一方在收到停止履行通知之后既未能提供有效的担保措施,也未恢复其履行合约的能力时,如果仍要求预购房屋的一方继续执行合同,那么坚守合约的一方可对此提出异议并行使解除权以解除该份合同,同时对违反合约的一方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2024-10-27 08:43: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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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遇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首先,守约方有权在恰当时间向对方告知终止合同的决定,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其次,若违约方在收到终止履行的通知后,既未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亦未能重建履行能力,同时却仍然坚持请求预购房屋的守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守约方有权拒绝该无理请求,同时有权依据合同条款行使解除权,从而取消与违约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同时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4-10-27 08:0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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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3 1119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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