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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意外发生自燃事故,且当事人购买了车辆自燃损失附加险的保险服务,那么保险公司将会对此类事件进行相应的理赔;
然而,在其他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当保险事故发生之际,倘若被保险人对于所投保的保险标的并不具备法律上的保险利益,则无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以获取保险金的补偿。
2024-10-27 00: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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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机动车辆不幸发生自燃现象,且该辆汽车的驾驶人员已经为其投保了车辆自燃损失附加险,则该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除此之外,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均无需承担相关赔偿义务。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在保险事故实际发生之际,倘若被保险人对于所投保的保险标的并不具备法律上的保险利益,那么他/她便无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要求支付保险金。
2024-10-26 22:40: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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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机动车驾驶人投保了车辆自燃损失附加险的情况下,当车辆出现自燃现象时,保险公司将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若未能投保该附加险种,或在其他特殊情形下,则保险公司将无法提供任何形式的赔偿。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际,倘若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并不具备法律上所规定的保险利益,那么他便无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以获取保险金的赔付。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024-10-26 21:31: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