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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双方处于恋爱关系期间所产生的转账行为,在终止恋爱关系之后,原则上并不存在着返还义务但是,若转账之款额的性质经证实定位为借款性质的话,那么这笔借款应有归还之责。基于一般的情况来看,以下诸多类型的款项通常会被视为赠与行为:
首先,其中一方在特定的节日或者为纪念某个重要日子而向对方发送的转账;
其次,在发送转账的同时,明确备注表示爱意的款项,例如将转账附带表述为"我爱你"等字样;
再次,对于含有所代表意义的特殊数额的转账款项;
最后,包括日常各类的支出以及消费在内。
2024-10-26 02: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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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恋爱关系中的金融往来时,双方在协议解除恋情关系之后无需担负归还对方款项的法定义务,然而若涉及之款项被证明为借款性质,那么便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偿还。在多数情况下,下列几种类型的款项将往往被视为赠与行为:
1、在特定节日或纪念日时由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资金;
2、在转账操作过程中明确注明具有情感表白含义的款项标签,例如备注有“我爱你”等字样的转账;
3、为了表达爱慕之情而特别指定的金额;及4、日常生活开支所支付的消费款。
2024-10-26 01:3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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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恋人关系解除之后,一般来说男女双方并无义务归还恋爱期间所发生的转账交易,但是如果这些转账被认为具有借款性质的话,那么借款人就有必要将此笔款项予以偿还。一般来说,以下几种类型的转账可能会被认定为是赠予行为:
1.一方在特殊节日或纪念日向对方转账的款项;
2.转账之时明确备注表示爱意的款项,例如,标注着“我爱你”之类的字样;
3.那些以特定金额表达爱意的款项;以及,4.日常生活中的各项开销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024-10-26 01:02:0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