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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违约赔偿其实是有个叫“可预见性”的规定来限制的。就是说你要是违反了合同,你赔的钱不能比你早就该想到会因为违约产生的损失多得多。比如说正常情况下,如果你们俩在签合同的时候没特别说清楚,那违约的那个人就很难给一些太久远、或是很奇怪的损失付钱。还有一个叫“减损原则”的也能限制这个事儿。受伤害的那个人得有责任去做点什么把损失降到最低,要不然如果他啥都不干就让损失越来越大的话,那违约的那个人就不用为这部分额外的损失负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4-10-21 17:12: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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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违约损害赔偿限缩于可预见性原则之下。也就是说,违约方所应赔偿的损失不能超出其在签订合同时预见乃至应当预见到的由于违约行为可能引发的损失范围。例如,在一般的商业交易中,若合同双方并无特殊约定,违约方往往无法为某些过于遥远或异常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减损规则亦是一项重要的制约因素。当受害方未能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损失时,若因此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那么违约方将无需就此部分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4-10-21 17:26: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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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赔付的时候常常是受可预测性的规定管着的。这意思就是说那些犯错的人得掏出的那笔钱,不能多过他们在签合同之前就应该想到、或者说是理所当然会想到的那个因为违约了可能会产生的损失。比如说如果说合同里啥也没说清楚的话,那违约的一方要想为一些太远、或者说太奇怪的损失负责任,那可是挺难的。还有个叫“减少损失”的规矩也是一种约束。受害者也有责任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降低损失,如果他们啥都没做结果损失反而增大了的话,那违约的一方其实是不用负担那部分新增加的损失的。
2024-10-21 17:14: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