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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商业秘密但未造成损失怎么赔偿

苏** 内蒙古-呼和浩特 商业秘密咨询 2024.10.20 07:42:18 356人阅读

泄露商业秘密但未造成损失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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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商业机密未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较为复杂,主要需考虑行为性质、过错程度及防范费用等。通常情况下,调查泄密行和支付律师等属正常开支,有望获得适当补偿。

2024-10-20 13: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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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小心泄露了别人的商业机密但是并没有给人家带来什么损失的话,那这个赔偿可就有点麻烦。大体上讲,我们可能得看你的行为到底是有意还是无意的,你犯错的严重性,还有为了减少你的泄密行为给你的合作伙伴带来更大的影响你实际做了些什么事花了多少钱等等这些因素来决定怎么赔。一般情况下,对方可能会要求得到他们因为调查你的泄密行为而花费的一些合理的费用,比如调查的费用,请律师帮忙的费用啥的,都有可能被法庭认为应该由你出。

2024-10-20 11:45: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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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小心把公司的机密说出去了,还没对公司造成啥大损失的话,那这事要怎么算?一般情况下,我们得看看到底是谁的错,到底是你自己犯迷糊还是被人陷害。还有就是,为了不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个秘密,你们公司有没有花点儿钱去阻止这个情况?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可能需要综合考量一下。如果你们公司因为这个事情找了个私人侦探或者请了个律师来查清楚真相,那么这些费用很可能会被认为是合理的,也就是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

2024-10-20 10:15: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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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尚未对商业机密造成实际损失的泄密行为,关于赔偿问题的解决方案则显得颇为复杂。通常情况下,需要综合考量泄密行为的本质特征、责任人的过失大小以及为了阻止商业机密进一步外泄而采取的其他相关措施产生的成本投入等多重因素。在这种情况之下,受害人用于调查泄密行为并追究责任方责任的合理开支,如调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聘请专业法律团队所支付的律师费用等,很有可能获得法院或仲裁庭的认同与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024-10-20 09:35:22 回复

您好,关于商业秘密泄露造成的损失是能怎么计算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这里既包括权利人本身的收入,也包括权利人预期的若干年内收益。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商业秘密的开发投入、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用,以及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二是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为前提。对于非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非法出卖收入为损失额;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损失额。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往往难以计算,通常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裁判的依据。在计算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的价格总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侵权人的获利是实际获利,而不包括预期获利。但考虑到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其实有或潜在的客户的交易能否成交存在着或然性,而不是必然性,交易中的风险无时不在。为了公平、完整、全面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有些将侵权人的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的1/2为获利额,这种做法值得借鉴。另外,在审判实践中,某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是连续的,有的持续时间较长,此时,对损失额的计算,不能简单地以被告的侵权所得为损失额,还必须考虑时效问题,如果被害人早已知道被告人的侵权行为,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才向有关机关寻求救济的,其损失额的计算应当自向有关机关寻求救济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超过两年的损失不予保护。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这里既包括权利人本身的收入,也包括权利人预期的若干年内收益。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商业秘密的开发投入、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用,以及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二是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为前提。对于非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非法出卖收入为损失额;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损失额。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往往难以计算,通常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裁判的依据。在计算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的价格总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侵权人的获利是实际获利,而不包括预期获利。但考虑到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其实有或潜在的客户的交易能否成交存在着或然性,而不是必然性,交易中的风险无时不在。为了公平、完整、全面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有些将侵权人的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的1/2为获利额,这种做法值得借鉴。另外,在审判实践中,某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是连续的,有的持续时间较长,此时,对损失额的计算,不能简单地以被告的侵权所得为损失额,还必须考虑时效问题,如果被害人早已知道被告人的侵权行为,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才向有关机关寻求救济的,其损失额的计算应当自向有关机关寻求救济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超过两年的损失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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