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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王某便利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掌握公司印章的便利条件,独自控制公司,排斥陈某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伪造陈某的签字,将陈某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变更了公司注册登记,将陈某的股东身份变更登记成他人。后经陈某申请,工商部门将变更登记撤销,并对王某处以1万元罚款。事后,王某又挪用公司财产,另行注册了一家经营范围和场地与原公司完全相同的公司。2003年,王某又故意使原公司不参加年检,造成原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了企业营业执照。
本案中,工商部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该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该规定意味着,无论当事人因为何种原因未参加年检,都必须经过罚款处罚程序,才能再对当事人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工商部门未经罚款程序直接进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程序,因此,陈某以工商部门程序违法为由,以自己名义提起了行政复议,广告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而王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出于自己的利益和目的,不会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018-02-13 11:37:1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