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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房屋预售合同时不能够用来设定抵押权的,但是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作为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房产对象,无论是在建设阶段还是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都是能够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设定抵押权的。此时,抵押人(通常为开发企业)可以选择将已预售的房屋作为债务履行的保证措施之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024-10-14 12:4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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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领域中,商品房预售合同本身无法用作抵押物;然而,作为其对应物的标的房产(即尚未竣工仍在建造过程中的物业资产或者已经建造完毕并交付使用的房屋物业)却是完全符合作为抵押品的条件。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他们可以选择利用已预售出去的房屋物业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措施。
2024-10-14 12:23: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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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预售合同中,暂无法进行抵押操作;然而,作为预售合同中的标的物,即正在建设或已完成建造的房产则具有被抵押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房地产业界从业者可利用已预售的商品房为其所负债务提供担保。
2024-10-14 10:42: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