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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具体情况如下:首先,若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尚未进行预售登记程序,那么当购房合同遗失时,只需要将余下的相关合同宣告作废并重新订立新的合同即可。其次,如果是在完成预售登记程序之后,在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前购房合同不慎丢失,则需先于当地报章杂志上发布书面声明,说明该份购房合同已经失效,待声明期为三个月的期限届满之后,前往负责预售登记业务的相关机构提出正式申请,请求注销已签署的原购房合同,然后再重新签订一份全新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10-14 12:3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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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时应依据不同情况而定:首先,若您购买房产的相关合约尚未进行预售登记手续,此时合约遗失仅需依法宣布剩余的合约无效,之后重新签署一份全新的合约即可。其次,若是在预售登记完成后并在办理银行贷款事宜之前发生了此类状况,则需要在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合约失效的相关声明,待满三个月期限以后,前往进行预售登记的相关机构,请求对先前所签订的合约予以注销,然后再重新签署一份全新的合约。
2024-10-14 11:1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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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首先,如果在房屋购买过程中尚未进行预售登记环节,购房者不慎遗失了购房合同,只需要对剩下未签署的部分进行作废处理,然后重新签署一份新的合同即可。其次,如果是已经完成了预售登记手续,在银行按揭手续办理之前发生了购房合同遗失的情况,则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发布一则关于该合同作废的声明,并在声明发布满三个月之后,前往预售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有的合同,最后再重新签署一份新的合同。
2024-10-14 10:53: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