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策略:
首先,守约方有权在适当的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以通知对方暂停履行合同规定。
其次,若违约方在接收到暂停履约通知之后,既未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来弥补其违约行为,同时也未能展现出其有恢复履行合同能力的迹象时,即使仍坚持要预购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亦可拒绝该请求,并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同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有以下几种常见的解决途径可供参考:
首先,守约方有权通过书面形式立刻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之履行;
其次,当违约方知晓其已被要求中止履行合同时,如未能按期提出担保物或恢复履约能力,且依然坚持要求预购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守约方有权拒绝违约方的请求,并且有权依据法律规定,采取解除合同措施,进而追究违约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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