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关于解约的违约金事宜应依据二人签署的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然而,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如果在合同中所设立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数额的百分之三十时,超出比例的违约金将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和认可,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并不需要对超越该比例的违约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购房者要求解除住房协议所产生的违约金应依据房地产交易双方签订的合约中预先设定的条款来加以履行。
然而,需注意的是,在任何情况下,该项规定中的违约金都不能超出实际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三十,若超过这一比例,则超出部分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承认,也就是说,对于已经超过这一比例的部分,违约方无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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