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问题的妥善处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守约方应当在适当的时候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以终止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
其次,当违约方在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之后,既没有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也未能恢复其履行合同的能力时,若仍然坚持要求预购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守约方有权对此表示拒绝,并且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该份合同,同时对违约方追究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所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如下:
首先,守约一方有权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违约方发出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
其次,如果在违约方收到上述通知之后,未能及时提供有效担保并且也未能恢复其履约能力,但是仍旧要求预购方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有权对此表示拒绝,同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该份合同,并对违约方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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