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依照约定日期提交房产,则视为构成了违约之举。此时,购房者可得依据法律规定,坚决主张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在经过合理催促之后,开发商仍然无法在三个月期限内交付房产且未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原因,购买方有权单独决定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同时,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将由开发商全额承担。但是,倘若经催告后开发商能够在三个月之内成功交付房产,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买方并没有权利解除购销关系,但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其对逾期交付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房地产业者未能依据双方预定的时间表履行房产交付义务,此种情况即构成显而易见的违约行为。在此条件之下,买方有合法权益依法举证维护自身利益,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若经买方催告后,开发商未能在三个月期限内按原计划如期完成房屋交付工作,且未能出具合理的解释并获得买方认可,那么,买方将拥有单方撤销房屋交易合同的权力,相应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需由开发商独自承担。
然而,若经过买方催告之后,开发商成功在三个月内完成了房产交付任务,那么在此情况下,买方将失去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但是可以对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其承担逾期交付房产所引发的经济损失。
若房地产开发商未依照双方事先商定的时间表完成房产交付,则这无疑构成了严重的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之下,买方享有法定权益,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如果经过合理期限的催促之后,开发商仍然无法在规定的三个月内按期履行交房义务,且无法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力单方面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全额承担。
然而,如果经过催告后,开发商能够在三个月内顺利地完成房产交付,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将失去解除购买关系的权利,但是,他们依然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其对逾期交付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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