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将登记确认为不动产物权的专属法定公示方法,从而赋予了登记极高的公信力。一般情况下,房产登记簿上所记录的房屋所有权信息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在法律层面被推定为实际的权利拥有者。
然而,当涉及到利益相关方对不动产登记簿中所载事项存在质疑时,他们有权提出变更登记的请求,同时亦可选择办理异议登记手续,并通过相应的司法程序来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依据我过现行之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不动产物权,我们采取法定的公示手段,即登记制度,并赋予其公信力。据此,原则上讲,房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律层面应被确认为实际的权益拥有者。
然而,当与不动产物权存在直接利益关联的人士发现不动产登记簿中所载事项有误时,他们有权申请进行更正登记;
此外,这类人群也可行使权利,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登记申请;若各方之间的争议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则可采取诉讼途径予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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