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法律对于追加被告之规定如下:
首先,倘若所追加之被告满足了必要共同被告之条件,则法院应有权利径行裁定同意其加入诉讼程序,并务必向其他各方当事人通告此决定。
其次,若追加之被告虽未达到必要共同被告之标准,但却符合提起诉讼之条件,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拒绝接受追加被告之请求,并告知原告可以另行发起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关于追加被告人的司法规范如下所述:
第一,倘若追加之被告得成为必然共同被告人,法院应依据法律规定裁定其加入诉讼程序,同时须通知其他相关诉讼参与人;
其次,若追加之被告尽管未达必然共同被告人资格,但已具备合法提起诉讼的要件,在此情况下,法院有责任拒绝申请人的追加被告请求,并将此情况明确告知原告,使其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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