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屋面积误差方面,我国相关法规明文规定如下所述:如出卖方实际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与其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参数存在差异时,若合同中对于这方面已有明确具体的条款做出了规定,则应当依照该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理;若合同当中并未对此类情形作出明确说明或者约定不够详尽的话,则可参照以下所列举的原则开展后续操作:
首先,如果面积误差的绝对值控制在3%以内(含3%)这个范围之内,那么无论房合同中的价格如何约定,都应该按照实际测量的结果来计算和支付相应的款项,而对于那些要求解除合同的买受方,其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当面积误差的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以及利息等诉求,这样的请求将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然而,如果买受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的那部分房价款,买受方需要按照原有的价格标准进行补足,而对于超出3%的那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出卖方负责承担,并且所有权归属买受方所有;反之,如果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出卖方需要全额退还给买受方,而对于超过3%的那部分房价款,出卖方则需双倍返还给买受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关于房产面积误差,我国相关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在出售方交房时,所交付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并且在合同中有所约定的情况下,则应当按照契约中的约定条款进行处理;
然而,若在合同中未能对此类情况做出明确约定,那么就需要依据以下原则来进行处理:
首先,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时,应当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基础进行结算,在此过程中,购买者如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次,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了百分之三,购买者如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这一要求将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应当由购买者按照原定的价格予以补足,而对于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应当由出售方承担,其所有权也将归属给购买者;反之,如果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都应当由出售方退还给购买者,而对于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应当由出售方双倍返还给购买者。
关于房屋面积差异的国家法律条款规定如下:若出售方所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面积存在出入,且合同中有明文规定者,则应严格遵循约定进行处理;而如果合同中并无此项规定或约定不明晰时,可参照以下原则加以解决:
(一)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3%以内(包括3%)之际,无论哪方都应该依照原定的合同价格负责清理结算;但是针对购买者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将不予支持;
(二)若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了3%,那么购买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等诉求,对此类请求应予以支持。若购买者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包含3%)的那部分房价款将由购买者按照原定的价格进行补充,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出售方承担,其所有权归属购买者所有;反之,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包含3%)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将由出售方退还给购买者,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出售方双倍偿还给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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