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购房者有可能获得双倍赔偿的情形如下:
(1)开发商与购房者签署了购买协议后,在首个购房者全然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允许私自将该房产出售给了另外一个购房者。
(2)作为卖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向购房者隐藏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一关键信息,或是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件以误导购房者签订购房协议。
(3)房地产开发商恶意隐瞒所销售的房产其实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真相,促使购房者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款项。
(4)出售的房产已被设定抵押,然而在交易过程中却对此事实进行了隐瞒。
(5)在交房之际,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低于合同约定面积,且面积误差比例超过3%,在此情况下,3%以内(含3%)的房款应由卖方退还给买方,同时还需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超过3%部分的房款,卖方则需要双倍偿还给买方。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关于购房者有权获得双倍赔偿的几种情况如下:
首先,开发商在与首位购房者签署买卖合同时,若在后者毫不知情的状况下,私自将房屋再次出售给另一位购房者;
其次,开发商如有意遮盖项目尚未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真相,或是向购房者提供了伪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从而欺骗并促使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
再者,开发商如蓄意隐藏其所销售的房屋实际上属于拆迁补偿安置房的真相,这种行为导致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并直至付款;
此外,如果出售的房屋已被抵押,而开发商在交易过程中却对此事实进行隐瞒;
最后,当交房之际,房屋的实际面积低于合同约定面积,且面积误差比例超过3%,那么在3%以内(含3%)的部分房款应由卖方退还给买方,并需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超过3%的部分房款,卖方则需要以双倍金额返还给买方。
符合以下情况的购房者可享有双重赔偿保障:
(1)在与购房者签署购房合同后,商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同一房屋售予另一位购房者;
(2)商家蓄意向购房者隐瞒了项目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尚未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重要信息,抑或向购房者出示伪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从而诱使购房者签订购房协议;
(3)商家故意掩盖所销售房屋实际上属于拆迁补偿安置房的真相,致使购房者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款项;
(4)商家在出售房屋时已将该房产设定抵押,却对这一关键事实进行隐瞒;(5)在交房之际,房屋的实际面积低于合同约定面积,且面积误差比例超过3%,在此情况下,商家需向购房者退还3%以内(含3%)部分的房款金额,并支付相应利息。对于超出3%部分的房款金额,商家则应以双倍方式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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