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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购买房产过程中,购房意向金并非购房定金。"诚意金",亦可称为意向金,它并不具备具有合同约束力以及得到法律保护的特质,在法律范畴内并不设立诚意金这一概念;
然而,定金却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当出现违约情况时,将按照定金罚则追究责任。相比之下,意向金并不涉及到任何罚则问题。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024-10-09 17:3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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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过程中,购房意向金并不等同于购房定金。我们通常所说的“诚意金”,也就是意向金,它本身并无合同效力以及法律保护的性质,在法律层面并未有关于诚意金的明确规定;
然而,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当出现违约行为时,将适用定金罚则对其进行惩罚。与此同时,意向金却并不会受到类似的罚则约束。
2024-10-09 17:0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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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意愿保证金并不等同于房屋购买订金。所谓的“诚意金”,实质上便是意向金,其本身并无任何契约效应以及受到法律保护的属性,在法律层面上并未明确规定有所谓的“诚意金”这一概念;
然而,定金却是作为保证债务得以履行的一种方式,当出现违约情况时,将适用于定金罚则进行处理,而意向金则并不涉及到罚则问题。
2024-10-09 15:32: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