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购房者可以通过与开发商进行深入的商谈来达成协议并解除预约合同,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举例来说,当购房者已经按照预约合同规定,完成了诸如预付款项等初始交割任务,且在约定期限内积极地同开发商就后续正式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展开了公正、诚实的谈判,但由于双方实在难以就某些关键性问题达成共识时,那么购房者此时有权利选择解除预约合同,并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然而,若购房者仅仅因为个人原因未能与开发商签署正式合同,那么开发商有权向购房者提出违约索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利与开发商进行妥善协商,以求解除先前签订的预约合同,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举例来说,假设您已经依照预约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如预先支付款项等方面积极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并且在预约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就未来将签订的正式合同条款进行了真诚、透明且负责任的洽谈,但遗憾的是,双方仍然未能就一些关键内容形成共识的话,那么您便有资格向开发商申请解除预约合同,并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然而,若您仅仅因为个人原因,未能与开发商顺利签署正式合同,那么开发商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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