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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倘若一房二卖行为导致商品房销售合同所预定的买卖目的无法得以顺利实现,那么未能成功购得房产的买受方有权要求撤销该份合同、退还其预先支付给卖家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同时还可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其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此外,他们还有权向卖家索取不超过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总额一倍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4-10-09 15: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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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因商品房所有权人存在“一屋多售”行为而致使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未能得以顺利达成的情形下,买方购买者将可能无法成功获得所购房产,对于此种情况,买方购买者有权诉求撤销该份买卖合同,要求卖方退回其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费用,同时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此外,买方购买者还可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总额一倍的赔偿责任。
2024-10-09 15:0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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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其在房地产交易中向另一方出售不能实际履行的房屋时所签署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使得此种买卖行为的初衷和目标难以达成或无法获得相应房屋的购买者,则其有权依法请求撤销此项合同协议、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应计利息、以及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此外,该购买者还可进一步请求出售方承担不超过其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2024-10-09 14:43:4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