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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延期交付房产所涉及到的补偿责任问题,通常情况下规定了这样一个补偿标准,即将违约金设定在每延迟一天向购买方支付该房屋总交易价格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而如果合约双方中存在任何一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导致自身承受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的话,那么他们便有权申请降低这部分违约金;
然而,申请降低的具体范围则必须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计算,原则上应该是以违约金总额超出其实际损失额的30%作为一个最佳的衡量标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为已经约定好的违约金过低、不能及时弥补买方因延期交付所遭受的损失的话,那么购买方也有权利提出增加违约金的要求,但同样地,这个要求的具体金额也需要根据实际损失来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024-10-09 10: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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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我们建议将违约金设定为每逾期一天即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赔偿金。若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提出减免要求,则应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为基准进行适度调整;反之,若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导致其遭受损失为由提出增加要求,则应根据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失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金额。
2024-10-09 09:29: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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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逾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赔偿标准规定如下,逾期每延误一日,卖方需按照交易总值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买方作为赔偿。在此情况下,如当事人主张其约定的违约金超出了实际造成的损失总和的百分之三十的比例范围,要求予以降低,则此项诉求应被视为合法;反之,若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造成的损失为由,要求提高违约金的规定金额,那么应依据实际违约造成的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2024-10-09 08:22: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