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农村房屋拆迁所引发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以满足妥善处理矛盾的需要。若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共识,可依据法律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在收到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相关申请后,房屋征收主管单位有权作出最终裁决。
然而,若这一裁决仍未能解决问题,则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处理农村房屋拆迁纠纷时,建议两家当事人首先进行友好协商,若彼此无法达成共识,可向上一级政府请求行政复议。若由其中一方提出请求,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对此作出公正裁决。如果通过行政复议仍未能妥善解决纠纷,那么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
2024-10-08 17:15: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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