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因延期交付而引发的各类问题,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与房地产业主与开发商进行充分的磋商与调节工作,乃至通过法律诉讼手段最终达成公平合理的决议。若查明存在实质性的违约行为且对当事人权益构成侵害,则应当立即要求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由此所引发的经济损失负责进行全面赔偿。
如若违约情况严重,以至于无法实现原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目的,那么作为买方的消费者有权提出解除该份合同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针对延迟交付问题,业主要采取与开发商协商、通过调解机构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手段加以解决。若存在违约行为并构成侵权,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法律责任,并针对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如若违约情况严重至无法实现原订的合同宗旨,业主亦可考虑行使法定权利,请求解除该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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