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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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无论是购房者选择要求或者决定放弃解除合同,房产开发商都需要毫无条件地继续执行合同,按照协议规定将房屋进行交付,并且依照签约的条款规定,对购买者进行合理的违约赔偿。然而在另一方面,如果购房者做出了明确请求或者有权利提出解决合同的请求,那幺房产开发商就有义务退还购买者所支付的全部购房资金以及其所产生的所有利息,同样也必须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和规定,对购房者赔偿相应的违约金以及其他合法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购买方在不能或无需要求解除合同时,房地产开发商应该无条件地遵守其实施的义务,如交付房屋等事宜,并且需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合约条款规定,按时给予买方相应的违约赔偿金;反之如果买方请求或者有权利解约的话,开发商则要全额退回所售房款加利息,同时根据该合同中的约定,按时给予买方相应的违约赔偿金和任何可能造成的其他损失赔偿责任。
2024-10-07 10:35:35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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