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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租赁协议纷争的处理,其性质并不属于专属管辖之范畴,而是被划归在一般管辖之中。在民事案件的司法审理过程中,专属管辖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因不动产所有权引发的争议所涉及到的诉讼;因港口作业活动产生的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以及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引发的诉讼等。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列举的情形以外,其他所有类型的民事纠纷诉讼均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4-10-05 09:3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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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合同纠纷这一类事项,其并不被视为专属管辖权范畴内的争议,而应列入普遍管辖权的案件类别。然而,在民事领域内,存在以下三种情况是享有专属管辖权的:因涉及不动产的争端引发的诉讼,涉及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以及因继承遗产所引起的纷争。在此之外的其他民事纠纷诉讼,均不属于专属管辖权的范畴。
2024-10-05 07:42: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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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租赁契约纷争并不属于专属性管辖权的范畴,而归类于一般的诉讼领域。同样,所谓的“民事专属管辖”涵盖了对于因不动产权益引发的诉讼、因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以及因继承财产分配问题所引起的诉讼等三种情况。然而,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特殊类型外,其他所有涉及到民事纠纷的诉讼案件,均不被视为专属管辖权的适用对象。
2024-10-05 06:29:3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