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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开发商无法依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通常情况下购房者无法立即终止合同,但根据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若开发商逾期履行合同达到一定程度,超过了宽限期限仍然未能交房,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开发商归还已缴付的预售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024-10-04 17:5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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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房地产开发商未能依照预定日期交付房产时,通常情况下,买方无法直接撤销购约。然而,根据相关条款规定,倘若开发商因自身原因导致逾期履行合同时,但只要未超过期限,是可以延期交房的。在经过了适当的宽限之后,如果开发商仍然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则买方将拥有终止合约的权利,并且有资格索回已支付的预定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同时还可要求对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2024-10-04 16:0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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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市场中,当开发企业无法依照规定时间交付房屋之际,通常情况下,购房人士并不具备立即解约合同之权利;然而,根据合同中的明确规定,针对开发企业仅有轻微拖延现象的履约问题,倘若宽限期结束后仍然未能实现项目交付,那么此时,购房人士便拥有了解除合同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向开发企业索回已缴纳的预售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并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024-10-04 14:30: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