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产,等于构成了违约行为,那么有权进行违约追责。而如果经由买方多次敦促后的三个月期限内依然无法完成房屋交付环节,并且未说明合理原因,则买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关系,相应的全部经济损失皆应由开发商承担。但是,若经由买方催告后的三个月期限内成功完成房屋交付,买方则无权解约,但依旧有权要求开发商对逾期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相应补偿和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便视为构成违约行为,购买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出售方被依次书面催促后仍未在三个月内按照约定履行交房义务且无合理原因解释者,买方得以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但若出售方接受此类催促并在三个月内予以及时交付房屋,尽管买方并不享有对合同的解除权,仍可向出售方提出要求支付逾期交付期间所造成的全额经济损失。
2024-10-04 10:26:48 回复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