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任职或受雇单位的个人,应向其所在地区所属税务部门进行法定的纳税申报工作。若某人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两个或者更多的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则该人必须慎重选定并固定向其中一个单位所在地的相关税务管理机构进行申报行为。
2024-09-29 11:07:00 回复
若贵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办公地点或聘用员工,请您将相关税款直接向该办公地点或指定雇用员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当贵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两个甚至更多个办公地点或员工聘用关系时,请选择并确保您将税务申报资料定期且稳定地提交至其中任意一家所在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
2024-09-29 10:54:53 回复
解析:
在中国领土范围内拥有职业或者雇佣关系的人士,应向其所服务或被录用的单位所在地区的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分税申报。
如若此类人士在中国领土范围之内实则拥有两个或以上的从业地点,他们可以自由选择并固定向任何一个实际定点的从事单位所属当地的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汇报和提交相关财务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专业解答个人所得税申报地点,一般按照职业或雇佣关系来确定,通常要向服务或雇用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申报。要是有多处任职受雇情况,也可以自行选择,然后向其中一个实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定期报告,并提交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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