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若醉酒驾驶案件满足以下无罪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时,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宣布不予起诉。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犯罪行为情节相对轻微且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无法被视为犯罪;
(二)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
(三)通过特赦令获得了国家宽大处理而免于刑事惩罚;
(四)属于需要由受害人本人向法院提出控告并获取司法保护的犯罪类型,但受害人未向法院提起告诉或者主动撤回了告诉;
(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已经离世。
此外,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有些情况下,犯罪行为本身需要有受害者进行告知和追究方可启动司法程序,如果没有相关受害者进行告知或主动撤回告诉的,也可考虑裁定不起诉。
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罪的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是人民检察院。这其中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构成犯罪的;
(二)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究时效期限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特赦令,被免除刑事处罚的;
(四)依据国家刑法,属于自诉类型的犯罪,虽然已经发生或尚未提起公诉,但当事人已经自行协商或者撤诉的;以及(五)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经死亡,失去起诉主体资格的;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按照国家刑法规定,本应由受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控告或者请求处理的犯罪。
解析: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酒后驾车行为满足下列所有相关要件,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利做出不起诉决定:
首先,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程度较小,无法被视为犯罪的情况;
其次,具体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追诉的有效期;
第三种情形为经过特赦命令而得以免去刑事处罚;
第四项为依照刑法规定必须由受害人自己申诉的犯罪行为,若没有进行申诉或受害人撤销申诉意向;
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身故。
此外,需注意的是第五种情况:依照刑法关于特定犯罪类型的规定,只有在受害人自行发起诉讼或撤回诉讼之后,才能启动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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