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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包括哪些

王** 江苏-苏州 债务债权咨询 2024.09.26 14:50:28 486人阅读

债权转让债务承担的区别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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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就是原来那个债主把他手上的那份债权让给了另外一个人,然后那个人就变成了新的债主。而债务承担,就是原本欠钱的人把他的债务转给了另一个人,然后这个人就要开始还钱。说到债权转让,只要告诉原来的债主一声就行了,这事就算搞定了;但是债务承担的话,通常得得到原债主的同意才可以。而且债权转让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影响到债务的具体内容和怎么还钱;但是债务承担的话,有时候可能会涉及到债务的还款条件发生变化。

2024-09-26 17: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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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比说,债权转让就是债权人找个借口把自己手上那点儿债扔给别人,然后这个别人就成了新主人。再看看债务承担,这就是欠钱的人把欠人家的钱硬塞给其他人,让这个人帮他背锅那种事儿。说到债权转让,简单点说,只要告诉那个欠你钱的人你要把这笔债转给谁就可以搞定了;但是如果要搞债务承担,那就得看债权人同不同意了。而且,债权转让大部分情况下债的内容啊、怎么还啊这些都不会有啥变化;但是债务承担这档子事可能会引起债务履行条件的变化。

2024-09-26 16:40: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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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债权转让即是指债权人将其所享有的债权转让予第三者,从而使该第三者取得原本属于该债权人的债权,并成为新的债权人。而债务承担则系指债务人将其应负之债转移于第三者,进而由该第三者作为新债务人来对原债务进行承担。对于债权转让,一般仅需通知原债务人便可产生法律效力;
然而,债务承担往往需要得到债权人的明确同意方可实施。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债务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方式一般不会发生变化;而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则有可能涉及到债务履行条件的相应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4-09-26 15:14:2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的联系:①或有负债属于或有事项,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都须有未来不确定的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加以证实。或有负债在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转化为预计负债,注意这里的“转化”指的是或有负债只有在随着时间、事态的进展,具备了“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潜在义务转化为现实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被证实为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现实义务能可靠计量),这时或有负债就转化为企业的负债。②从性质上看,它们都是企业承担的一种义务,履行该义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的区别:(一)概念的区别《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定义为两种义务。一种因过去事项而产生的潜在义务,其存在仅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一个或多个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另一种是因过去事项而产生,但未予确认的现时义务,之所以没有确认,是因为结算该义务不是很可能要求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予以计量。根据负债的定义,某个项目是否为负债,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因过去事项而形成的现时义务,二是结算该义务时预期会有经济资源流出企业。对照这两项基本条件,或有负债中的第一种义务(潜在义务)不符合负债定义,因而不是负债;或有负债中的第二种义务则符合负债义务,因为虽然结算该现时义务不是很可能要求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但由于有一项现时义务存在,预期会有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此外,仅因为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予以计量才没有在财务报表上确认,本身可以说明该义务符合负债定义。但无论是哪种情况,或有负债均是不能在财务报表上得以确认的项目。而预计负债的定义就完全满足负债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因过去事项而形成的现时义务,二是结算该义务时预期会有经济资源流出企业,是真正意义上的负债。尽管预计负债在金额上不确定,但可以进行合理的估计。因此,预计负债能够在财务报表中得以确认。由此可以看出,预计负债与或有负债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预计负债是一类负债,但或有负债所指的义务中,只有现时义务符合负债定义;第二,预计负债可以在报表中得以确认,但或有负债则因不符合负债定义或确认条件而不能在报表上予以确认。(二)确认与计量的区别何时确认预计负债,在逻辑上讲有三个时点可用来确认准备:一是在企业管理部门意识到经济的流出在将来某个时候会发生预计负债;二是直到可以肯定企业将转让经济资源时确认预计负债;三是介于以两个时点之间的某时点确认负债。如果企业管理部门意识到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将来某个时候会发生就确认预计负债。就是对未来事项进行确认,则显得有些太早,有可能根本就不会发生支出确认一项预计负债,从而降低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但如果等到可以肯定企业将转让经济资源时确认预计负债,则显得不稳健,也违背了负债确认的基本原则,从而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负债情况以及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既然两个极端点不能作为预计负债的确认时点,那么只能在介于这两个时点之间的某一个时点。因此,《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规定为:1.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应确认为预计负债:2.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3.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4.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预计负债计量与或有负债确认是紧密相关的,如一项或有事项产生的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那么也就不能将其确认为负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对预计负债的计量,采用最佳估计数,但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对预计负债计量时考虑了现值因素,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对预计负债的计量就没有考虑现值因素。其主要理由是在现值的计算涉及到诸多相关因素,比如折现期、折现率等。对于极具有不确定性的或有事项来说,这些因素更难确定。此外,由于或有事项准则主要涉及期限较短的或有事项,因此不采用现值法所造成的差异不会太大。其中,最佳估计数分两种情形考虑:1.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2.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3.预计负债涉及单个项目时,这里的单个项目指预计负债涉及的项目只有一个,如一项未决诉讼等,则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b.预计负债涉及多个项目时,这里的多个项目指预计负债涉及的项目不止一个,比如产品质量保证,在产品质量保证中,提出产品保修要求的可能有许多客户,相应地,企业对这些客户负有保修义务,则在这种情况下,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的概率计算确定。由于所有的或有负债均不在会计报表中确认,当然无所谓会计计量问题。(三)会计披露的区别《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要求,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而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也就是说,在资产负债表中,预计负债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开来,单独反映,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各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以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获得充分、详细的有关或有事项的信息。在预计负债确认的同时,应确认一项支出或费用。这项支出或费用在利润表中不应单独反映,而应与其他费用或支出项目(如“营业费用”等)合并反映。比如,企业因产品质量保证确认预计负债时所确认费用在利润表中,应作为“营业费用”的组成部分予以反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企业基本确定能获得补偿,那么企业在利润表中反映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费用或支出时,应将这些补偿预先抵减。或有负债无论作为潜在义务还是现时义务,均不符合负债的条件,因而不予确认。但是,如果或有负债符合某些条件,则应予披露。《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第9条规定,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1)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2)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3)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4)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披露的基本原则是,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企业一般不予披露,但是,对某些经常发生或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即使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小,也应予以披露,以确保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足够充分和详细的信息。这些或有负债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以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的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对或有负债披露的具体内容如下:1.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2.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3.获得补偿的可能性。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本准则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如果按《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是,这并不表明企业可以不披露任何相关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至少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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