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的行为,法律规定应处以十至十五天的拘留惩罚,并且可对当事人额外实行三千元以内的罚款;而如果该行为轻度,则只是给予五天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处罚;若罂粟在成熟之前被人为自行铲除的情况下,将不对其进行任何处罚处理。
对于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为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如果情节比较轻微的话,可能只需给予五日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就足够了。
另外,如果在作物成熟之前能够主动进行铲除处理的话,那么便可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
解析:
倘若非法种植罂粟的数量未满五百株,将面临严厉的惩罚:处以十天至十五天的拘留,以及三千元以下的罚则;若情节较为轻微,则仅需接受五天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但如果愿意在罂粟成熟之前主动铲除的话,那么将会逃脱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七条的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四)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
(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六)抗拒铲除的。
本条所规定的“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一般应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因种植面积较大,难以逐株清点数目的,可以抽样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数后按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出种植总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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