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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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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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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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销罪行中涉案财物的处理问题,依照我国现行刑法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在传销活动中积极参与,通过招募并发展下线而获取的不当利益,其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得的收益,这些非法收益可被视为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
根据刑法有关条例所规定,若犯罪分子主动承认错误并投案自首,并且愿意将依法应返还的违法所得归还,那么对其的量刑部分可以酌情予以减轻或从轻。
另外,根据刑法相关的原则性规定,在所有因传销活动而遭受损失的用户所拥有的合法财产,都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与弥补。
关于传销犯罪涉及的赃款处置问题,根据我过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对于那些参与传销行为并通过招募下线获取非法收益者,他们应归还所获的所有不当得利;若是通过传销获得的违法所得金额超过一万元,那么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中规定的犯罪。
然而,如果这些涉事人员能够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同时积极归还他们所获得的违法所得,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悔过表现,从而得以依法减免部分刑罚。
另外,法律也明确规定,在传销案件中,受害人的各类合法财产都应该得到充分赔偿与归还。
解析:
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对于那些参与传销活动并通过招募下线而获取非法收益者,需保证其非法所得依法如数退还。若参与此类违法行径后所获违法所得金额超出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触犯刑法之事实,在此情况下,倘若主动投案自首,并将违法所得全部归还,则可依照刑法原则得到相应程度上的减轻或从轻处罚。
同时,刑法亦明确规定,在传销案件中,受害方的合法财产亦应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四条
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专业解答破获传销案后不会将资金返还给受害者,涉案的资金会被公安机构没收,然后上缴国库,不能挪作他用。传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可以认定为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两种量刑标准。
专业解答一般不会还给受害者,因为传销本身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侦查破案以后的赃款都应该进行没收,而被没收的财物以及罚金都需要上缴国库,不能够挪用以及自行处理,因此,在破案以后的资金不会返还给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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