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判三年有期徒刑,但不需要送执行,不需要关押,给五年考验期限,五年内没有再犯罪或严重行政违法行为,就不需要执行所判处的三年刑期,否则,就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所判处的三年刑期。 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 第一,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三,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且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五座的小轿车里坐了五个大人和1个小孩算超载。交通法规中关于”超员“的规定中,并未对乘车人员的身高、体重、年龄等作出规定,而只是规定了“数量”。所以,一辆核载5人的汽车,多出来两个儿童(即使是怀抱在父母怀中的婴儿)也属超员。新规对重点车型驾驶人的超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它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这意味着,一辆普通5座小轿车,如果超载一人,就会一次被记6分。扩展资料: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2、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6分。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
4、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5、春节时期,路上车多人多,应当尽量避免超载,小轿车的核载人数都是经过精确计算的,超载后对于驾驶也增加了危险,不超载一方面防止扣分罚款,另一方面也是对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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