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事宜拥有全面的监管权力;而各县级及以上地区所开设的房屋拆迁工作部门则负责对其所在行政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业务实施监管运作。
所谓“房屋拆迁”,其实是因为国家建设、城市更新改造、整顿城市形象以及环境保护等多项重要任务需求,由相关建设单位或私人组织发起的,旨在对现有建设用地之上的房屋进行有序拆除,同时亦需对相应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展开迁移安置,并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1、根据国务院设定的行政职权,建设部作为全国性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业务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此外,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对本行政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管指导的重任。
2、所谓“房屋拆迁”这一术语,主要是针对国家基建项目、城市改造规划、市区容貌与环境保护需求等所引发的现状,由建筑承建单位或个体业主对于现有的建设用地之上的建筑物进行有组织地拆除,同时对相关产权人或使用人员展开必要的搬迁安置,并在适当情形下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解析:
1、我国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拥有全面的监管管理权限;而在省级及以下层面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肩负着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
2、当我们谈论到房屋拆迁时,具体来说是指为了满足国家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改造、城市景观整治以及环保要求等方面的需求,对現有的建设用地进行拆毁,同时对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者进行搬迁安置,并依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赔偿金的一种综合性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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