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香港法律咨询 > 市区法律咨询 > 市区贪污受贿辩护法律咨询 > 单位行贿罪的辩护要点是什么

单位行贿罪的辩护要点是什么

苟** 香港-市区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9.09 13:59:33 423人阅读

单位行贿罪的辩护要点是什么

其他人都在看:
市区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市区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针对单位行贿犯罪的辩护策略中,主要有如下几个关键点需要特别关注与阐述:
首先,辩护律师可能会以行为性质作为切入点,主张单位实施的相关行为并不属于谋求不当利益之范畴,亦或是该等行为实际上并未对国家及社会公众带来实质性损害;
其次,辩护律师还将选择通过证明单位领导层或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上并无行贿之故意来进行辩护,他们可能是由于受到误解或强迫而被动地卷入其中;
再次,辩护律师可能会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审查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以及是否存在诸如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证据的情况;
此外,辩护律师也可能会从社会影响和后果角度出发,强调单位所做出的社会贡献以及行贿行为的轻微程度,进而请求法庭给予适当减轻处罚;
最后,辩护律师还可能会深入探讨法律适用问题,即是否存在更为恰当的罪名可供选择,或者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得到了充分满足。

2024-09-09 17:07:08 回复
咨询我

在处理单位行贿犯罪案件时,辩护策略的关键要点往往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行为性质的界定,辩护律师或许会主张,当事人所在单位的行动并非旨在获取不当经济利益;或者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行为并未给国家或社会带来实质性的伤害。
其次,对于主观意图的证明,辩护律师可能会着重强调,单位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上并不存在行贿的故意,他们可能是受到误解或被迫卷入其中。
再次,针对证据合法性的质疑,辩护律师可能会深入研究取证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是否存在任何非法取得的证据,例如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得的信息。
此外,辩护律师还可能会考虑到社会影响和后果这两个因素,强调单位所做出的社会贡献以及行贿行为的轻微程度,以此为由请求法院给予适当的宽大处理。
最后,辩护律师也可能会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讨论,探讨是否存在更为恰当的罪名,或者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得到了充分的满足。

2024-09-09 15:45:29 回复
咨询我

解析:
关于单位行贿罪这一犯罪行为的辩护理由,通常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行为性质的明确界定,辩护律师可能会提出这样的观点,即该单位所实施的行为并未出于谋求不当经济获益的动机,亦或是其行动并未给国家及社会带来实质性的伤害;
其次,在主观意图的证明方面,辩护律师可能会着重强调,该单位的领导层或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上并不存在行贿的故意,他们可能是由于受到误解或被迫卷入其中而参与了相关活动;
再次,针对证据合法性的质疑,辩护律师可能会深入研究取证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是否存在任何非法获取的证据,例如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得的口供;
最后,在考虑到社会影响与后果的基础上,辩护律师可能会强调该单位为社会做出的贡献以及行贿行为的轻微程度,进而请求法院给予适当的减轻处罚。
此外,辩护律师还可能就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讨论,探讨是否存在更为恰当的罪名,或者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得到了充分的满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对单位行贿罪的规定: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024-09-09 14:59:4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关于罪辩护人认为,就本案现有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就本案而言,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罪,至少应当同时具备两点:一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非法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也不能证明被告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1、首先,被告人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书指控被告人收受的财物是君临天厦的房产及其配套设施。而这套房产的所有书面资料都可以证明房产的所有权人是赵某,而不是王某。从法律上,房产的所有权是以登记而不是以实际占有或者使用为标准的,所以被告人不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也就不存在收受该财物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使该房产是以赵某的名义登记,而实际上是被告人享有,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被告人非法收受的。从本案证据上,即没有行贿人的指证,也没有人的供述,房屋是以什么方式成为被告人所有无法得到确切的认定。从整体来看,被告人与李某关系很好,很有可能是情人关系(张某、崔某供述),甚至人们认为他们之间是特别好的情人关系(张某供述)。在这种情况下,在李某有相当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两人之间互赠财物(王某也经常给李某财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法律上是完全允许的(纪律上另当别论),不属于非法收受。2、被告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辩护人认为,从广义来讲,交流创造利益,而利益推动交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是一种交流,所以利益的存在是一种自然。如果几个人,尤其是几个朋友之间在交往的过程中互相给对方带来一定的利益,那非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还是有积极意义的。所以辩护人认为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是指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否定性的利益。而本案中,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为李某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二项利益是被告人找公安局交涉为李某平息欠款事宜。从案卷材料可知,当时因为经济纠纷,有人纠结带性质的人员,每天在东方之珠在酒店闹事,致使酒店无常营业。辩护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协调各方面力量对此进行处理并最终给予平息是对良好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事情,并不是给李某谋取刑法意义上的“利益”。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三项利益是被告人为商业银行南环支行拉存款。很显然,被告人帮忙拉存款、以及打电话请求存款单位“少动这笔款”是为了银行或者说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李某的利益。同时,拉存款在银行界是经营需要,各行都有存款任务,都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去拉存款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这一利益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的利益。当然,该笔存款后来被李某以犯罪的手段占有使用,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对此明知,且拉存款就是为了给李某实现犯罪目的。所以被告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四项利益是帮助李某、崔某逃避处罚。这一点,将在以下观点中具体阐明。二、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告人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点没有疑义。这里,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本罪,必须要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客观行为,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主观愿望。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本罪。田某的证言可以说明被告人可能存在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行为,但这仅仅是可能,再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印证田某的证言。在这种情况下,该证言属于单独证据,即使是采取“相对证据说”进行证据认定的民事诉讼也不能对该证言作出认定,更不要说采取“绝对证据说”的刑事诉讼。所以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实施了“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在主观上并不知道、至少也是并不一定知道李某、崔某、张某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包括对有关举报进行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客观上,被告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可能会减轻某些人的罪责,但被告人的本意只是要追究犯罪,不能说为了追究犯罪,而该追究造成了他人责任的减轻就认为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辩护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首先适用的是“无罪推定”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如果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确切和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备适当的主体资格要求、有主观过错,实施了相关的行为并且其行为侵犯了相应的客体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要得到这些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在认定这些证据时,要求必须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绝对可信赖的;所有这些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链条,通过这一证据链条能够得出一个完整的结论,这一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没有其他任何可能存在的。而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在运用证据上产生怀疑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如果在认定事实上产生歧义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作出解释;如果在适用法律上产生困难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进行选择。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关于罪辩护人认为,就本案现有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就本案而言,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罪,至少应当同时具备两点:一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非法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也不能证明被告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1、首先,被告人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书指控被告人收受的财物是君临天厦的房产及其配套设施。而这套房产的所有书面资料都可以证明房产的所有权人是赵某,而不是王某。从法律上,房产的所有权是以登记而不是以实际占有或者使用为标准的,所以被告人不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也就不存在收受该财物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使该房产是以赵某的名义登记,而实际上是被告人享有,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被告人非法收受的。从本案证据上,即没有行贿人的指证,也没有人的供述,房屋是以什么方式成为被告人所有无法得到确切的认定。从整体来看,被告人与李某关系很好,很有可能是情人关系(张某、崔某供述),甚至人们认为他们之间是特别好的情人关系(张某供述)。在这种情况下,在李某有相当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两人之间互赠财物(王某也经常给李某财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法律上是完全允许的(纪律上另当别论),不属于非法收受。2、被告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辩护人认为,从广义来讲,交流创造利益,而利益推动交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是一种交流,所以利益的存在是一种自然。如果几个人,尤其是几个朋友之间在交往的过程中互相给对方带来一定的利益,那非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还是有积极意义的。所以辩护人认为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是指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否定性的利益。而本案中,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为李某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二项利益是被告人找公安局交涉为李某平息欠款事宜。从案卷材料可知,当时因为经济纠纷,有人纠结带性质的人员,每天在东方之珠在酒店闹事,致使酒店无常营业。辩护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协调各方面力量对此进行处理并最终给予平息是对良好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事情,并不是给李某谋取刑法意义上的“利益”。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三项利益是被告人为商业银行南环支行拉存款。很显然,被告人帮忙拉存款、以及打电话请求存款单位“少动这笔款”是为了银行或者说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李某的利益。同时,拉存款在银行界是经营需要,各行都有存款任务,都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去拉存款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这一利益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的利益。当然,该笔存款后来被李某以犯罪的手段占有使用,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对此明知,且拉存款就是为了给李某实现犯罪目的。所以被告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四项利益是帮助李某、崔某逃避处罚。这一点,将在以下观点中具体阐明。二、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告人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点没有疑义。这里,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本罪,必须要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客观行为,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主观愿望。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本罪。田某的证言可以说明被告人可能存在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行为,但这仅仅是可能,再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印证田某的证言。在这种情况下,该证言属于单独证据,即使是采取“相对证据说”进行证据认定的民事诉讼也不能对该证言作出认定,更不要说采取“绝对证据说”的刑事诉讼。所以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实施了“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在主观上并不知道、至少也是并不一定知道李某、崔某、张某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包括对有关举报进行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客观上,被告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可能会减轻某些人的罪责,但被告人的本意只是要追究犯罪,不能说为了追究犯罪,而该追究造成了他人责任的减轻就认为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辩护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首先适用的是“无罪推定”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如果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确切和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备适当的主体资格要求、有主观过错,实施了相关的行为并且其行为侵犯了相应的客体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要得到这些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在认定这些证据时,要求必须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绝对可信赖的;所有这些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链条,通过这一证据链条能够得出一个完整的结论,这一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没有其他任何可能存在的。而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在运用证据上产生怀疑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如果在认定事实上产生歧义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作出解释;如果在适用法律上产生困难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进行选择。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单位受贿罪请律师辩护有用吗

    专业解答单位行贿罪聘请律师辩护之实效探讨律师的作用具有举足轻重之地位。他们能够协助您深入领悟法律条文的内涵,为您量身定制辩护策略,全力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在法庭审判的关键时刻为您提供无可替代的辩护支撑。以下是聘用律师的一系列具体且有信服力的原因概述:1.卓越的专业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律师均接受过严格的法律教育及训练,具备处理各类复杂刑事案件的深厚功底。

    2024.10.20 1763阅读
  • 单位行贿罪的辩护要点是什么

    专业解答关于单位行贿罪的辩护理由,主要涵盖:行为非为谋取不当利益,未造成实质伤害;主观上无行贿故意,可能受误解或被迫;证据合法性存疑;单位社会贡献大,行贿轻微。律师或讨论法律适用,探讨罪名适当性,请求减轻处罚。

    2024.08.12 1166阅读
  • 行贿罪辩护(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行贿案,个人犯罪变单位行贿,成功争取缓刑)

    专业解答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行贿罪辩护(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行贿案,个人犯罪变单位行贿,成功争取缓刑)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2024.09.09 1385阅读
  • 单位受贿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专业解答单位受贿罪的辩护要点包括了被告是否是构架公职人员;被告是否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或情急特别严重;被告是否因受贿给公众造成了损失;被告是否自首、悔改、退赃等等辩护要点。

    2024.09.15 2229阅读
  • 单位行贿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专业解答关于单位行贿案件的辩护要点主要在于从行贿案件的犯罪性质上进行辩护,因为如果行贿所得非法利益全部都归个人所有的话,那是个人行贿罪,单位是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的,另外就是从认罪态度以及是否有通过行贿获得不正当利益等这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2024.08.06 1929阅读
  • 行贿罪怎样才能从辩护为单位行贿罪

    2025.03.19 1041阅读
  • 单位行贿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解析 审判长、审判员:__律师事务所接受单位行贿案被告人__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__的辩护人。接到指派后,辩护人前去审判机关详细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现结合今天庭审所查明的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__涉案金额不足__万元,依法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理由如下: 对下列三起指控持有异议。 1、针对_年_月行贿__万元(金额)指控 辩护人认为,__主观上没有行贿的犯意,客观上也没有犯罪的预备行为及实施行为。 2、针对_年_月份在__行贿__万元(金额)的指控 辩护人提交了_年_月份的航班记录,该记录客观地勾勒出__的行动轨迹,完整且连贯,其显示出__于案发时间段内根本没去过__。完全可以证明__不具有作案时间,且没有在案发地点出现过。该证据与__的当庭供述可以相互印证,即__没有参与该起案件。 3、针对_年下半年行贿__万元(金额)的指控 辩护人认为该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控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达到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没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据此认定__参与该起案件。 所以,为查明案情、为排除合理怀疑,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以核实__有无作案时间、是否出现在案发地点,切实做到不枉不纵。否则,应秉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认定__参与该起案件。 综上,公诉方对__的指控,涉案金额共计__万,尚不到立案标准;其他三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判决__无罪。 __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__律师_年_月_日

    2025.01.12 964阅读
  • 单位受贿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2024.07.17 916阅读
  • 单位行贿罪的辩护要点是什么

    2024.06.06 1015阅读
  • 银川单位受贿罪律师辩护有用吗

    2024.05.26 1447阅读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