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关于烟草制品的司法实践中,若涉及到烟粉及相关疑似违法行为,则需参考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款。
其中明确指出,在案件中存在以下特定情节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独立适用附加刑,亦或是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重刑罚。在这些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以及符合其他法定条件,那么他们就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例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严重程度、是否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是否有可能逃避法律制裁等等。
关于贩卖烟粉,若指的是烟叶类制品的话,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此有所规定。即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下,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出现的情况下,以及符合其他法定情形时,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然而,最终能否获得取保候审批准,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例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严重程度、是否存在悔过自新的意愿、是否有可能逃避法律制裁等等因素。
解析:
若所述之“贩卖烟粉”涉及烟草制品,那么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便规定了可对符合特定条件者进行取保候审。这些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亦或是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区安全风险之情况;
此外,如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形,也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实际能否进行取保候审仍需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例如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是否存在真诚悔过表现、有无潜在逃逸倾向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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