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交通事故的明确界定,交通事故必须涵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之选一要素。故而,当车辆遭受损害之际,无论犬只是否受伤或是丧生,亦无关乎犬主的存在与否,均可认定该情状符合交通事故的范畴。
然而,若车辆并无明显受损现象,而狗却因撞击等因素导致受伤甚至是丧生时,此时需分成两种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分析。对于狗具有主人的情况,无论是何造成的财产损失,皆可归类为交通事故的一部分。反之,若犬只乃无主之物——例如流浪狗,即使因交通事故导致其受伤乃至丧命,由于无人因此遭受财产上的损失,故无法将此情形划入交通事故的范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阐述的关于交通事故的明确界定,交通事故必然涉及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方面。
具体来说:
1.若在车辆受损的前提之下,不论所载宠物犬是否处于受伤害或是死亡状态,以及该犬之拥有主人与否,均应被归类为交通事故范畴之内。
2.若车辆未出现任何损害的迹象,但同时所载宠物犬受到损伤甚至死亡的话,我们需要区分两个方面。若宠物犬是由某位个体专属饲养并拥有所有权的,那么在此情境下确实可以视为发生了财产损失,因此可直接将此种情形纳入交通事故之列;而对于尚未被收养的流浪狗而言,尽管随机受了伤甚至不幸丧失生命,却由于无人涉及到财产损失,所以仍然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交通事故。
解析:
基于法规中所界定的交通事故的内涵,我们认为,交通事故严然必涉及到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发生。
首先,假如车辆遭受严重损毁的话,无论当事犬只是否在车祸中受到伤害乃至丧生,亦或是犬主的身份如何,我们都应将此事件归类为交通事故。
其次,假如事故后车辆并无异常损害,而只是涉及到犬只,无论是犬有主人还是无人认领的流浪犬,只要在本次事故中犬只因车祸受到了伤害甚至不幸离世,并且在此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财产损失,那么毫无疑问,这自然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然而,若是涉案犬只无主且为野生之犬,即便在本次事故中被撞伤或丧生,但由于无人因此产生任何形式的财产损失,所以这种情形则不能作为交通事故进行定性判断。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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