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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安机关掌握了新的证据线索,或对于检察院的补充侦查工作提出异议,则可向上一级司法部门请求启动重新审查程序。在案件从基层派出所移送到检察机关进行处理时,通常意味着侦查工作已经完成,犯罪事实得到明确认定,且证据材料充实可靠,于是将相关文件提交至检察院进行进一步的审查起诉工作。
2024-09-02 12:3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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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安部门获取了新的关键证据,抑或是对检察院此前所进行的补充调查存有异议,他们有权向上级部门提出再次审核申请。而所谓的“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则是指案件在经过详尽的侦查活动后,相关犯罪行为得以明确,证据链条完整且确凿无误,此时便可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2024-09-02 11:21: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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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公安机关获得了新的有力证据,或对于检察院所作的补充侦查感到不满意,则可申请重新审查案件。当案件从派出所移送到检察院时,表示此阶段的侦查工作已经完成,犯罪事实已被明确锁定,且相关证据已充足,因此决定将其移送到检察院接受审查并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024-09-02 10:19: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