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并不要求进行正式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正式生效之时即已设立。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否,并不是由登记作为生效的必要条件,而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的实际生效情况来确定的。登记制度是针对土地等不动产权利公示的一种方式。其主要功能在于确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失能够得到有效的公示和公开。通过登记,不仅可以明确体现出物权的设立状况,确立了权利人的归属身份,同时也有助于妥善处理物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与纠纷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建立并不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正式生效的那刻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便正式成立。
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建立是否以登记作为其生效的必要条件这一问题,答案则是否定的,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建立只需依赖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生效即可实现。而对于土地经营权而言,它的设立则需以土地承包合同的生效为依据。登记制度,作为土地等不动产权利公示的主要手段,其主要功能在于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等行为产生公示效果。登记不仅能够有效地彰显物权的设立,明确其所有权归属,同时也有助于解决物权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
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设立无需经过特定的登记程序,这一权利自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正式生效之时便已确定。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过程中,并未将登记作为必要条件或生效要件来进行。相比较而言,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则主要取决于该项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原则。登记制度作为土地及其他不动产权益设立、变动、流转或丧失的公示方式及其特殊性,主要起到确认和证明物权存在以及明确物权归属的重要作用。
此外,登记还能有效地解决各类物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专业解答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错误的解决方案如发现土地区分承包经营使用权方面存在疏忽或者错误的情况,可以选择向当地乡镇级别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县级市(区)级及以上地区的人民政府所负责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更正申请。
专业解答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协议生效时即设立,无需特定登记。相较之下,土地经营权则基于合同有效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能确认和证明物权存在,明确归属,解决冲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登记并非必要条件或生效要件。
专业解答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有误,您可直接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正。提交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登记申请书,进行全面细致的地籍调查,并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完成后提交至原批准登记发证机构审批,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准确无误。
专业解答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协议生效时即设立,无需特定登记。相较之下,土地经营权则基于合同有效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能确认和证明物权存在,明确归属,解决冲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登记并非必要条件或生效要件。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具体是如何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律师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变动,虽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一经登记便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政府通过发证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效力。从权利性质方面区分,如果一方已经依法登记,则该人享有的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其他未进行依法登记的仅为合同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可见,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进行依法登记,承包方才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指登记机构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时,承包方和发包方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上,及时准确的记载。
律师解析 不是必须要登记的,可以选择不登记,但是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条件有两个,一个是转让合同有效,另一个是让与人拥有相应的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登记,并非生效要件,但属于对抗要件。
律师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指登记机构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时,承包方和发包方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上,及时准确的记载。 承包人享有的权利有: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律师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是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的证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的权利包括: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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