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即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及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制品生产、批发以及零售活动,若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形者,则视为情节较为严重,依照法律规定应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首先,个人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5万元,或违法所得数额累积超过人民币1万元;
其次,单位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50万元,或违法所得数额累积超过人民币10万元;
最后,曾经因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在再次非法经营时,其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2万元。(对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基准刑,可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判断。)若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法律规定,应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未获得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以及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生产、批发活动者,若涉及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均可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为期一年的有期徒刑:
1.个人在该违法行为中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或超过5万元人民币,且违法所得数额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
2.企业或组织在该违法行为中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且违法所得数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3.曾经因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到过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但仍继续从事此类活动,且其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或超过2万元人民币。(对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基准刑,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若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情节特别严重,则依法应判处为期五年的有期徒刑。
解析:
在未获得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批发许可证以及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批发烟草制品的,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则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依法应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1、由自然人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或者是其所获取的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了一万元人民币;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了五十万元人民币,或者是其所获取的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了十万元人民币;
3、曾经因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受到过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然后再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了两万元人民币。(对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基准刑,可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判断)如果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情节特别严重,那么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专业解答未获生产、批发、零售烟草许可证擅自经营,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依法应判一年有期徒刑,包括:自然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涉案金额达五万元或违法所得超一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涉案金额达五十万元或违法所得超十万元;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受罚,再次违法且涉案金额达两万元。若情节特别严重,应判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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