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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罪的成立条件包括什么

陈* 西藏-阿里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8.30 13:27:17 483人阅读

共同受贿罪的成立条件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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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贿罪这一特殊犯罪类型的共同犯罪而言,其成立要件与其他普通罪名如盗窃、抢劫等的共同犯罪要求无异。具体如下所述:
(1)在犯罪主体上,必须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2)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存在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3)在犯罪主观方面,各共犯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在此基础之上,对于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或者组织作用的犯罪分子,应当被认定为主犯;而那些参与到犯罪活动中,服从于主犯的指挥并实际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员,则应被认定为从犯。

2024-08-30 18:1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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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与一般罪名涉及的共谋犯罪的构成要素保持了同一性。
(1)各方都需要作为行为主体在二人以上;
(2)各个犯罪分子之间需要在客观方面表现出同步的犯罪行动;
(3)各犯罪分子在主观上需要存在着对某一犯罪事实的共同认知及意愿。在这些条件中,主要片策者以及起着组织推动作用的犯罪分子被认为是主犯,而那些主动参与进去,服从于主犯指挥并实施相应犯罪活动的人员则被定性为从犯。

2024-08-30 16:1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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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而言,其构成要素及标准与普遍罪名的共同犯罪无异。具体说来,这包括以下三个主要内容:
首先,犯罪主体须由两个或以上人员组成;
其次,犯罪客观层面需存在着彼此协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最后,在主观上,各个犯罪人务必存在共同的犯罪意图。
其中,占据主导地位且起到组织作用的犯罪人为首要罪犯,而加入犯罪活动且接受首要罪犯指挥执行犯罪职责者则被视为次要罪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2024-08-30 15:07:17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罪报案材料包含哪些内容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讲述案发经过。2、单位报案的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3、当事人陈述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4、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职务证明。5、数额及相关的书面证据。6、后为他人谋取何种利益以及给公司、企业造成的影响。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已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人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论处。对于这种案件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您好,针对您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案标准都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当性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主要是利用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但不包括单位,不要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故意是明知自己索取、的行为是在将自己的影响力和对方进行交易,目的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并且认识到利用自己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且对上述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发生的态度。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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