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解决路径:
首先,守约方有权在第一时间通知违约方暂停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次,若违约方在接收到暂停履行的通知后未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未能恢复履约能力,且仍旧坚持要求预购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则有权利拒绝违约方的请求,并可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关系,同时向违约方追偿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产生的争议,其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守约方有权在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时,立即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以终止该合同的继续履行;
其次,从收到守约方终止履行通知之日起,若违约方未能向守约方提供足额的抵押物作为担保,同时自身亦不能够重新恢复相应的履约能力,但仍然强行要求已预购房屋的买房者继续执行协议内容,那么守约方此时便有权拒绝违约方提出的无理要求,并通过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来解除该合同的效力,以此追究违约方应对本次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解析: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处理的方法有如下几种选择:
1、对于遵循履行合同时产生的争议,守约方有权在第一时间向对方发出中止合同履行的通知;
2、当违约方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若未能提供有效的担保措施或恢复其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仍然坚持要求预购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有权拒绝该请求,并依法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关系,同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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