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妥善处理方式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对于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争议,应首先尝试通过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加以解决;
其次,若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需提交给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再者,如果仍无法解决争议,且争议方涉及到单位之间的关系时,则该争议应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审理裁决;而针对个人与个人、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最后,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妥善处理途径包括:
首先,应先由各方当事人就土地所有制及使用权等相关议题进行自由协商;
其次,若协调无果,则可交由当地人民政府下属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调解工作;
再次,如果在上述协商调解之后仍未能达到满意结果,那么对于涉及单位间的土地争端问题,应由县级或以上层次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至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纠纷案件,则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最后,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
针对农村土地纷争的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于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的争议,首先应当由相关各方当事人先行协商予以妥善解决;
(二)若协商无果,则土地纷争的双方当事人可向当地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寻求调解服务;
(三)在协商与调解未能生效的情况下,单位之间所引发的土地纷争,应交由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而涉及到个人之间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纷争,则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四)若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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