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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不建议将公证事宜交托他人代为办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类型的组织,均可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事务,然而对于诸如遗嘱、生存证明以及收养关系等等,此类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的公证事项则不在此限。自继承发生之日起,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应在遗产处理之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其放弃继承的意愿;如未有任何表示,则视作默示接受继承。而对于受遗赠人而言,他们应当在得知自己被赠与财产之后的六十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表明是否接受该项遗赠;若逾期仍未做出表示,则视为自动放弃受遗赠权利。
2024-08-30 11:3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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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我们不能够随意地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公证事宜。
然而,对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有权参与公证事务的组织,他们是被允许委派他人代理进行公证程序的,但是,诸如涉及遗嘱、个人生存状况、收养关系等特殊事项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的情况则应排除在外。在继承行为正式启动之后,如果任何继承人都有权利选择是否愿意继承遗产,那么他们应当在遗产实际处理之前,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表达出自己是否愿意继承;倘若在此期间并没有做出明确表示,那么将被视为已经默认接受了继承权。同样,对于那些获得遗赠的人来说,他们也需要在得知自己获得遗赠的消息后的60天内,以书面形式表达出自己是否愿意接受这份遗赠;若逾期仍未做出表示,则会被视为已经自动放弃了这份遗赠。
2024-08-30 11:0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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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通常情况下,个人、公司或其它各类组织都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事宜,然而在诸如遗嘱、生存证明以及收养关系等相关事项上,规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公证手续。当继承权正式启动之后,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财产,则应在遗产处理之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出自己的意愿;如果未曾做出任何表示,则将被视为已经接受了继承。对于受遗赠者而言,他们需要在得知自己获得遗赠后的60天内,以书面形式表明是否愿意接受这份遗赠;如逾期仍未表态,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该项遗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024-08-30 10:55: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