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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针对被逮捕和羁押者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只有当符合以下各项具体条件时,相关法律程序方可启动:
首先,该被捕或羁押人员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处罚;
其次,如果他或她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判决,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任何潜在危险时,也可为之申请取保候审;
再次,若该被捕或羁押人员身患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处于孕期或产期阶段,哺乳个人自身的婴儿,且此类情形同样不会对他人构成社会危害的话,同样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最后,如果法院已经认定了有关羁押的法定有效期已满,而案子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此时再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也是合法合理的。
2024-08-25 10:2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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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批准逮捕并在看守所中被羁押,则符合以下特定条件者方可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其所涉嫌的犯罪行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与其他刑罚方式独立适用的附加刑;
其次,如果其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但通过取保候审措施,能够有效防止因之而产生的额外社会危害性;
再次,其自身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之内的母亲,亦应符合取保候审的要求,以避免对其本人及家庭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且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那么也需要考虑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
2024-08-25 08:53: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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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执行逮捕并羁押期间,若满足以下各项条件之一,便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如果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用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发生;
再者,当个人患上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是怀孕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亦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情况;
最后,当羁押期限届满,案件仍未审结完毕,同时又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4-08-25 08:09:2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