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类型众多,具体包括以下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以及单位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等。
此外,还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及单位受贿罪等相关罪名。
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具体罪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贪污罪,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其次是挪用公款罪,该罪责规定在我国《刑法》中的第三百八十四条,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再次,受贿罪属于典型的贪污贿赂罪之一,具体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此外,行贿罪也是贪污贿赂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特征在于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除此之外,还有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以及对单位行贿罪等多种罪名。
值得注意的是,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单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等也都是贪污贿赂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解析:
贪污贿赂罪所涉及的罪名繁多,具体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以及专门针对单位的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等;
此外,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单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以及单位受贿罪等多种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