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犯罪。
首先,职务侵占罪既然侵犯的是财产的所有权,而非仅仅是资金的使用权,那么相比之下,它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自然要更为严重。
其次,职务侵占罪,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机构的在职人员,这些人员利用他们在职位上拥有的优势,将原本属于单位的财务非法据为己有,从而获取较为巨大的财富。在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本罪中的单位并不局限于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同时也涵盖了私营单位等多种类型。
然而,对于单位资质的界定,则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行为人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时,必须是利用了其职务上所赋予的便利条件,也就是说,他们必须是通过自己对单位财物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等方式来实现的。但是,这里的“管理”、“经营”、“经手”并非我们通常理解的那种简单的经手,而是指对单位财物的实际支配和控制;换句话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际上就是指利用自身职务上所具备的决策权或处置单位财物的权力,而不仅仅是利用工作机会。
最后,挪用资金罪,则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挪用到个人用途或者借给他人使用,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且用于营利活动,或者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来看,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在刑法理论中都涉及到对于私人财产的侵害,然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财产的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则侵犯的是财产的使用权。因此,职务侵占罪相较于挪用资金罪而言,其危害性和处罚力度显然更大。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职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本罪的主体范围广泛,不仅包括国有单位、集体单位的员工,也涵盖了私营单位的员工。
同时,本罪中的单位并不局限于所有制性质,无论是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还是私营单位,只要符合相关规定,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然而,在理解本罪时,我们需要注意单位资质这一概念,这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
在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通过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等方式来实现非法占有。但是,这里的“管理”、“经营”、“经手”并非我们通常理解的简单经手,而是指对单位财物的实际支配和控制;换句话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身职务所赋予的决定或处置单位财物的权力和职权,而非仅仅利用工作机会。
至于挪用资金罪,它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活动或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解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一点是,职务侵占罪实质上对被侵犯的财产权合法性的侵犯,相比之下,挪用资金行为仅仅涉及到财产使用权的短暂转移,无疑是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其次,职务侵占罪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工作人员,通过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其犯罪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即可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下的“单位”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有性质的组织,同时也涵盖了私营企业等非公有性质的组织。
然而,对于“单位资质”这一概念,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分析。行为人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时,必须充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通过自己对单位财物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等方式来实现。但是,这里的“管理”、“经营”、“经手”并非我们通常理解的简单经手,而是指对单位财物的实际支配和控制;换句话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际上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所拥有的对单位财物的自主决策或处理的权力、职责,而不仅仅是利用工作机会。
最后,挪用资金罪则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使用,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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