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未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医疗器械销售的行为,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应当勒令其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同时将违法销售的产品以及由此获取的违法收益予以没收。若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人民币,则应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但不多于五倍的罚款;若违法所得未达五千元人民币,则应处以五千元至两万元之间的罚款。如有构成犯罪的事实,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针对无证销售医疗器械行为的,由县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将所有违法所得及其余收益予以暂扣,若违法所得金额在人民币伍仟元(含)以上的,则应按照违法所得数额的贰倍至伍倍进行处罚;若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金额低于人民币伍仟元的,则应处以人民币伍仟元至贰万元之间的罚款;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解析:
对于那些未取得相关许可而擅自从事医疗器械销售活动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责令停止营业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没收所有非法经营的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如果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那么将面临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低于五千元,则需缴纳五千元至二万元之间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进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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